索引号: YZ13571002/2024-0223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98号
2024-07-19 08时45分浏览次数: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公(汪)行罚决字〔2024〕0098号

违法行为人闫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 x2022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高xx伙同犯罪嫌疑人苑x金、赵xx在汪家庄镇刘xx、汪xx用麻将以“推饼子”方式进行赌博,闫xx负责联放哨、高xx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苑x金负责抽水获利、赵xx采用微信转账方式放钱。闫xx从中多次获利,共获利400元,闫xx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闫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