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33/2024-0234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市监处罚〔2024〕7号
当事人: 鹰手营子矿区添翼自行车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4MA09958C7A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130804******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的鹰手营子矿区添翼自行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鹰手营子矿区添翼自行车商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9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此案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在天津艾玛公司经厂家推荐购进新品电动自行车1台(有进货单据),进价1195元/台,售价1600元/台。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的鹰手营子矿区添翼自行车商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添翼自行车商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调查,营子矿区添翼自行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编号是206222407357594加装的是铅酸电池,与其合格证上标注的锂电池不符,该电动自行车共计货值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证明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2. 2024年9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身份证、店长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4.当事人的进货票据,证明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及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当事人,截止10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事实轻微,无社会危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项《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序号4“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涉案产品尚未出售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5.其他情形.较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圆整(¥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40022。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