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49/2024-0237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营卫职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承德XXXX有限公司 法人:XXX
身份证号:130804XXXXXXXXXXXX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XXXXXX
案 由:承德XXXX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办理,经过调查取证、询问于2024年11月 12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2024年10月16日,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承德XXXX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相应项目。主要证据如下:1、受委托人XXX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笔录;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双方委托协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营子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录入征信系统。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