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36/2024-0236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铁北路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2024-11-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营街罚决〔2024〕1 号
当事人:xxx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xx
地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胜利煤矿家属院胜利佳园小区1幢201号底商
根据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本机关于 2024年 10月25日对你单位建设的胜利家园住宅小区6号楼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胜利佳园住宅小区6号楼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正在进行地基基础施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为G060501201的规定(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施工许可证。
2.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4316806元)1%罚款,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壹佰陆拾捌元零陆分(¥:143168.0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单位非税收入专户:邮政储蓄银行鹰手营子矿区营业部(地址:鹰城大街路南2号),账号:1004947007500199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40031
铁北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