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62/2024-0237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11-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营环不罚决〔2024〕02号
当事人:承德燕北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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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 年 5 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 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窑尾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为《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中氮氧化物限值100 mg/m₃,于 2024年5月11日1时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均值为116.932 mg/m₃ 超标0.169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符合“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 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 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生态环境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 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守法生产经营。
2 、 及时关注各类在线监管数据,避免类似行为再发生。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