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20/2025-00129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5-03-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5日16时45分左右鹰手营子矿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执法证号0308111****)、贾**(执法证号0308111****)等执法人员巡查至营子区鹰城大街801公交站点,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HF7***(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25年4月23日)广汽传祺汽车拉载乘客,经询问司机得知,该司机承认拉1位乘客从营子到承德,约定收取10块钱。执法人员向司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说明情况,该司机无法当场出示道路运输证,该司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_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承德市交通运输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年版)》承交法[2024]18号第(59项)轻微等级的情形_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 位缴款码/至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进行
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 至_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账号_100494700750019999_进行罚款缴纳。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_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