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62/2025-0012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3-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营环罚〔2025〕02号
当事人名称:承德环城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全年至2025年2月21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自行监测项目不全)。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营环罚告〔202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于2023年11月开展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的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1年1次,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3%;2、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开展自行监测,8%;3、排放污染物类别为服务业,3%;4、配合检查的,0%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6、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共计14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在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