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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Z13571033/2025-0012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3-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市监处罚〔2025〕2号
2025-03-25 15时51分浏览次数:6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市监处罚〔20252

当事人: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130804******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常永在店。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店内经营的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西南方第二排货架第四层上销售“心相印”卫生湿巾及“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心相印”卫生湿巾规格为180mm*170mm共7包,生产批号分别为2026040845JJ1649;20251009C746134JJ14;20251009C745703JJ14;“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规格为180mm*170mm*10片共5包,生产批号分别为20250203C467059JJ14;20250203C466937JJ14;20250203C504122JJ14;20250203C504128JJ14;20250203C466939JJ14,均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场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处理,并向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下达了《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扣押)通知书》和《财务清单》。经当事人对扣押商品进行现场确认后,将扣押商品邮寄至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委托鉴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宣读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2533日,经领导批准,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销售“心相印”卫生湿巾及“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其中“心相印”卫生湿巾规格为180mm*170mm、生产批号分别为2026040845JJ1649;20251009C746134JJ14;20251009C745703JJ14的进货数量为12包,“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规格为180mm*170mm*10片、生产批号分别为20250203C467059JJ14;20250203C466937JJ14;20250203C504122JJ14;20250203C504128JJ14;20250203C466939JJ14的进货数量为8包,3.20/包,共计花费货款6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商品时的进货单据,无法证明合法进货来源。根据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编号:2025020030,鉴定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销售的上述湿巾不是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心相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202521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内剩余上述批次“心相印”卫生湿巾7包“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5包。已销售“心相印”卫生湿巾5包“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3包,售价分别为5元/包、4元/包,违法经营额92元,违法所得1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202531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营市监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涉案商品购进数量不多,且不是食品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从轻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鹰手营子矿区长盛超市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侵犯“心相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心相印”卫生湿巾7包,“心相印”洁肤祛油湿巾5包;                           

.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或者通过微信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营子区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营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40022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